应予以维持,与事实不符,法庭仅凭“李明坤”的姓名在同名同姓的浩繁人口信息中无法筛选鉴别,货物配载合同系由金坤物流公司供给,却在2017年6月1日即作出判决。
一审法院传唤被保险人方萌于2017年6月21日到场庭审,该合同仅在承运人处记��了车牌号和驾驶员刘建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
该货物配载处事合同无单位印章,2015年1月28日4时22���,而金坤物流公司为该合同的“配载方”。
一审法院不予撑持,某保险公司有权择一主张,其要求在运输合同中作为运输工具的车辆挂号车主对承运人应负的合同责任包袱连带责任。
本院二审中另查明。
本院对某保险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承认,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坤物流公司经本院正当传唤未到场本案二审诉讼,3.平邑运输公司作为挂号车主,某保险公司系基于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应包袱的合同责任而提起追偿诉讼,仅有李明坤的签名,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2.本案是基于运输合同所孕育产生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
本案不能合用审理交通变乱的司法解释,及自某保险公司支付该保险金之日起至判决履行期限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即使车辆实际所有酬报刘建新。
也仅是按照委托评估方的单方报告。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保大厦303、305号,其次,固然金坤物流公司经一审、二审两次正当传唤均未到庭到场诉讼抗辩其承运人身份,车辆未过户是基于所有权保存的正当合同关系。
一审判决认定根基事实清楚, 二审案件受理费3620元。
因此本院仍以合同责任来审查, 平邑运输公司作为挂号车主,总经理,金坤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该当包袱抵偿责任,并无不当,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其余事实均���贰言。
但是按照本院查明的事实,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与方萌成立货物运输合同的相对人。
依照保险法的划定取得了代位行使方萌对圈外人请求抵偿的权利,但是平邑运输公司与刘建新之间形成了挂靠关系,方萌不在户藉地,无法书面通知其到场诉讼以查清事实。
实际承运人应为金坤物流公司,因该组证据属于证人证言,因证据不足,李明坤作为金坤物流公司的事情人员在运单上签字,利息加倍计算,一审法院拨打某保险公司供给的方萌电话,合用法令正确, 法定代表人:高XX,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对运输历程中的变乱不包袱当何责任,综上,记载车辆牌照号为“鲁Q×××××”,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平邑公司以所有权保存的分期付款方法将鲁Q×××××货车转让给刘建新,公估陈诉记载的承运酬报“成都金坤物流公司”。
无小我私家身份信息,现评析如下: 一、关于金坤物流公司是否为案涉货物的承运人及是否应包袱责任的问题。
相应的法令后果应由金坤物流公司包袱,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审庭审后, 一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1月27日。
不知其实际住址,属认定事实错误。
某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与被保险人方萌一致,违反了法定步伐,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取消四川省成都会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3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并改判为撑持某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驾驶员姓名为“刘建新”, 本院二审期间,因此, 综上所述。
至于某保险公司上诉提出的一审步伐问题,,保险金额20万元,经理, 综上所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会青白江区,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货运车辆牌照号为鲁Q×××××,首先,也未举证证明平邑运输公司与刘建新之间存在挂靠经营关系,此外,某保险公司固然主张由被保险人方萌与金坤物流公司签订案涉货物配载合同并委托金坤物流公司承运货物,因此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刘建新负变乱全部责任,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保险标的为水果,公司无法联系,一审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通知方萌到庭。
而财险广东分公司又未供给李明坤与金坤物流公司关系的证据,拨打李明坤电话,刘建新是交通变乱的直接责任人,按照某保险公司供给的“成都金坤物流货物配载处事合同书”,刘建新与平邑运输公司是否存在挂靠��系与运输合同之间并无联系关系,拒绝向法庭供给其小我私家信息和住址,不知道与方萌签订配载合同书的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在作出判决前,某保险公司未能收集到李明坤与金坤物流公司关系的证据, 对付一审查明的事实。
并实际代替了方萌的诉讼职位地方。
平邑运输公司已经将车辆转让给了刘建新,供给李明坤的身份信息和实际住址,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建立,只有李明坤的电话,诉讼历程中,李明坤在电话中称其不是金坤物流公司人员,合同主体载明为金坤物流公司, 某保险公司向一审法院告状请求:判令金坤物流公司、平邑运输公司赔付某保险公司165999.24元,不屈四川省成都会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3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二、一审法院合用法令错误,某保险公司对金坤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首先,1.一审法院认定物流货物配载合同系方萌与李明坤签订,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确当事人包袱倒霉的后果”的划定,本案系货物在运输历程中因交通变乱遭受损坏。
卖力人:郭XX,2.金坤物流公司经一审法院依法传唤并未到庭到场诉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邑八方运输有限公司,且亦未举证证明驾驶员刘建新与金坤物流公司之间存在联系关系,驾驶员姓名为刘建新,合同中载明配载方义务为“1.为托运方和承运方就货物运输事宜进行咨询、牵线搭桥、协助事情……4.车货进场后,但是某保险公司在一审中表白其向金坤物流公司的请求权根本为金坤物流公司未履行承运人的合同责任, 法定代表人:罗XX,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庭审中,导致其从方萌处取得的证据不能撑持其诉讼请求,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并无法令依据,某保险公司作为一审原告,方萌委托将其购得的水果“春见”(别名耙耙柑)20余吨从四川省蒲江县运往北京市,此举证不力的后果由财险广东分公司自行包袱,该车先与高速公路左侧水泥护墙雕栏产生刮擦后又与中央断绝带产生擦碰并侧翻于小车道上,金坤物流公司作为配载方,故方萌是否到场本案诉讼并不影响某保险公司的步伐权益和实体权益,因本案系某保险公司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引发的纠纷。
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包袱连带责任,存在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财保广东分公��向法庭报告,维持原判,2015年6月10日,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货物配载合同系方萌与李明坤签订,仅有一姓名和电话,依法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平邑运输公司并非运输合同确当事人,车辆是否出卖给刘建新的事实存疑,故本院对某保险公司关于金坤物流公司为承运人的主张不予撑持,但是某保险公司所举示的根本证据并不能证明金坤物流公司为承运人,该陈诉对承运人的记载不���有证明力,本院立案受理后,应包袱抵偿责任,电话也打欠亨,承运人“成都金坤物流公司”,台湾YYC齿条,故按照现有证据仅能认定货物配载处事合同系方萌与李明坤签订,刘建新驾驶鲁Q×××××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搭载乘车人刘金龙载货行驶至京昆高速公路广峡段1518KM+520M时,变乱造成刘建新、刘金龙死亡,无其小我私家身份信息,超过判决履行期限支付的,其合同义务为为托运方和承运方就货物运输事宜进行咨询、牵线搭桥、协助事情,某保险公司在二审诉讼历程中虽明确基于侵权责任主张权利,《成都金坤物流货物配载处事合同书》中“承运人”一栏空白,1.变乱认定书以及平邑运输公司供给的车辆买卖合同,联系酬报李明坤,民太安产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公估陈诉,拟证明方萌与金坤物流公司成立委托运输关系,一审法院不予撑持,履行了保险赔付义务,一审法院对某保险公司基于运输合同关系向金坤物流公司求偿的主��未予撑持,财险广东分公司要求挂号车主包袱赔���责任,第三,除金坤物流公司对平邑运输公司与刘建新就车辆买卖真实性持有贰言外。
按照相关法令划定,无证据显示民太安产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时向金坤物流公司进行过核实。
2014年10月13日,以及运输和谈,无人接听,均能证明在案涉变乱产生前,李明坤代表金坤物流公司也是在配载方落款处签字,平邑运输公司虽供给了车辆买卖合同,方萌未在二审中出庭接受质询, 委托诉讼代办代理人:陈XX,《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划定。
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办代理人:徐XX。
故某保险公司要求平邑运输公司包袱连带赔付责任没有法令依据,公估陈诉并非按照委托评估方单方报告作出,承运人落款处无单位或代表盖章签字,李明坤于本案中。
其认为方萌与本案处理惩罚功效无法令上的短长关系。
其次。
一审另查明,或将本案发还重审;本案案件受理费由金坤物流公司、平邑运输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范 伟 审 判 员 毛 星 审 判 员 黄 强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代丽 ,该合同“配载方”一栏为“金坤物流公司”,且公估陈诉也认定承运酬报金坤物流公司,基于民事诉讼诚信原则,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二、关于平邑运输公司作为挂号车主是否应连带包袱责任的问题,其本人不到庭说明情况。
方萌与李明坤签订货物配载合同,一审法院再作进一步询问时,并且在车货进场后,即便李明坤确系代表金坤物流公司缔结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货物受损,某保险公司供给由方萌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
首先,方萌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货物运输险, 本院认为,某保险公司即便主张刘建新为承运人。
并未否定某保险公司所主张的承运人身份,”李明坤在配载方落款处签字,当事人未能供给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同日,路上所产生的一切变乱与本公司无关,2015年3月25日,该陈诉记载:发货人“方萌”,货物配载合同并未表白承运酬报金坤物流公司,合用法令正确,于法无据。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但是并无相关的转账凭证或单据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应予维持,。
平邑运输公司不应包袱抵偿责任,某保险公司赔付方萌165999.24元, 委托诉讼代办代理人:崔XX,在无法确定承运人的情况下。
平邑公司与刘建新、刘金龙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案件受理费3620元,其从方萌处承接权利而又与方萌掉去联系,本院不予撑持。
某保险公司仅是公估委托方未参与公估行为。
按照货物配载合同约定的义务,与被保险人方萌的报告一致,某保险公司凭据其与方萌签订的产业保险合同,建议理赔金额165999.24元,在车辆产生变乱前已出卖给了闯祸驾驶员刘建新。
平邑运输公司辩称,其次。
负有对其诉讼主张举证的义务。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成都金坤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坤物流公司)、平邑八方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邑运输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金坤物流有限公司,其挂断电话,未能联系到方萌,本案在二审中的争议核心为:1.金坤物流公司是否为案涉货物的承运人及是否应包袱责任;2.平邑运输公司作为挂号车主是否应连带包袱责任。
(2017)川01民终14649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二审 民事 成都会中级人民法院 2018-09-25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保险公司,由某保险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