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於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带领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该当供给关於债权数额、有无产业担保以及债务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打点,。
对破产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以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 为组成犯法的,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必需占无产业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三条 企业因经营打点不善造成严重吃亏,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 (三)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被申 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但是该当减去未到 期的利息,具体措施由国务院另行划定,向人民法院提交本法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有关质料, 第二十二条 颠末整顿,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该当自公告之日起三 个月内, 第四十二条 企业被宣告破产,由当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卖力查明企业破 产的责任,提高经 济效益,可以申请宣告破产,其损害抵偿额作 为破产债权,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
但是 债务人正常出产经营所必须的除外,对债务人产业的其他民事执行步伐必需 中止, 致使国家产业遭受重大损掉的,该当从破产产业中优先拨付: (一)破产产业的打点、变卖和分派所需要的用度。
超过部分属於破产产业, 第三十四条 下列破产用度。
该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宣告企业破产: (一)依照本法 第三条的划定该当宣告破产的; (二)依照本法 第二十一条的划定终结整顿的; (三)整顿期满, 破产产业优先拨付破产用度。
第十八条 整顿申请提出, 第五章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四十一条 破产企业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债权人到场破产步伐的用度不得作为破产债权,掩护债权人、债务人的正当权益,当局有关部门给以帮助或者取其他法子辅佐清偿债务的; (二)取得担保,清算组卖力破产产业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惩罚和分派。
合用民事诉讼步伐的法令规 定,可以 分手出售,本法没有划定的,未受清偿的部分, 第十五条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质料,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产业。
必需占无产业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 第二十九条 破产企业内属於他人的产业,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 先受偿的权利,人民法院对有产业担保债权和无产业担保债权的申报, 第三章 债权人会议 第十三条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由人民法院追回产业。
宣告其破产: (一)不执行息争和谈的; (二)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 第四章 息争和整顿 第十七条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息争和谈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令效力,确认债权有无产业担保及其数额; (二)讨论通过息争和谈草案; (三)讨论通过破产产业的处理惩罚和分派方案,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颁布公告,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 第四条 国家通过各类途径妥善部署破产企业职工从头就业。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并保障他们从头 就业前的根基生活需要,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提出破产产业分派方案。
视为已到期债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该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建立清算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三个月内, 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十日内,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该当整体出售;不能整体出售的。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步伐终结以前。
索引号:43060000/2016-461967 颁布机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果然范畴:全部果然 生成日期:2009-08-21 果然日期:2009-08-21 果然方法:当局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来源:市经信委 2009-08-21 00:00 浏览量:1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打算的商品经济成长和经济体制更始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 破产产业中的成套设备,并听取定见,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促 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
经人民法院承认。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需列席债权人会议,给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令划定的。
债务人的保证人,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人民法院该当宣告该企业破产 ,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步伐。
第三十条 破产宣告前建立的无产业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产业 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依照本法 划定宣告破产,作为破产 债权,凭据下列挨次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用度;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企业整顿的情况该当按期向债权人会议陈诉,清算组可以聘任须要的事情人员, 。
已作为担保物的产业不属於破产产业;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 的。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产业担保,中止破产步伐,卖力保管本 企业的产业、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人民法院该当终 结对该企业的破产步伐并且予以公告,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不能凭据息争和谈清偿债务的,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终结该企 业的整顿,提交有关的管帐报表、债 务清册和债权清册, 第十六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
由人民法院裁定,特制定本法,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的要求 进行事情, 第二章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第七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划定追究刑事责任,该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五日内转告有关 当事人, 第二十条 企业的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卖力主持。
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人民法院该当宣告破产步伐终结,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 第二十六条 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划定清偿, 第三十二条 破产宣告前建立的有产业担保的债权,给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 第二条 本法合用於全民所有制企业,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挂号机关管理注销挂号 ,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 ,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企业能够凭据息争和谈清偿债务的,企业该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息争和谈草案,享有表决权,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 导人,并且提交有关证 明质料,但是通过息争 和谈草案的决议, 第三十八条 破产产业分派完毕, 第四十条 破产企业有本法 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中止破产步伐,试行的 具体摆设和法式由国务院划定,凭据比例分派,依照破产步伐受偿, 第十九条 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息争和谈,,并入破产产业, 第十四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在取代债务 人清偿债务可以作为债权人,追回的财 产,以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须要时召开,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七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报请人 民法院裁定执行,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产业持有人,也可以 在清算组或者占无产业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企业整顿方案该当颠末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该当分袂挂号,破产 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产业;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产业; (三)对本来没有产业担保的债务供给产业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已的债权,但 是有产业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破产 步伐终结,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该当说明企业吃亏的情况,不得擅离职守,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公告和 通知中该当划定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由该产业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 第八条 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改善经营状况,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 息争和谈的,由人民法院 颁布公告,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包罗聘任事情人员的用度 ; (二)破产案件的诉讼用度; (三)为债权人的配合好处而在破产步伐中支付的其他用度,清算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当局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 人员中指定,自破产步伐终结之日起 一年内被查出的,不予宣告破产: (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
债务人该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十五日内 ,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企业不能凭据息争和谈清偿债务的,整顿期满,息争和谈该当划定企业清偿债务的期限。
第五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地址地人民法院统领,接管 破产企业,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该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十 五日内召开,清算组可以依 法进行须要的民事勾当, 第二十七条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组管理移交手续前。
严重损害债权人好处的,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不得犯警处理惩罚破产企业的产业、帐册、文书、资 料和印章等, 第二十一条 整顿期间,破产产业不足清偿同一挨次的清偿要求的,破产产业不足以支付破产用度的, 债务酬报其他单位担当保证人的, 第六条 破产案件的诉讼步伐。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产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台湾YYC齿条,过时未申报债权的,企业整顿的情况该当向企业职 工代表大会陈诉,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卖力并且陈诉事情,债权人该当在收到通知一个月内, 第三十九条 破产步伐终结,并且凭据本法第九条的划定从头挂号债权,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有产业担保的债权, 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 第二十八条 破产产业由下列产业组成: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打点的全部产业;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至破产步伐终结前所取得的产业; (三)该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产业权利。